根据全国律协《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五十三条、福建省律 协《福建省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认定和处理规则》第八条规定, 如下情形可豁免间接利益冲突:
1.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告知委托人利益 冲突的事实和可能产生的后果,由委托人决定是否建立或维持委托关 系。委托人决定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的,应当签署知情同意书,表明 当事人已经知悉存在利益冲突的基本事实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以 及当事人明确同意与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965.html
2.律师在间接利益冲突发生时已经完成了绝大部分委托业务,且 终止委托关系将造成委托人重大损失的,应当在确保不损害当事人利 益的前提下谨慎实施委托业务,并须得到利益冲突当事人的事后豁免 确认。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965.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9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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