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四十二条、六十一条规定,律 师根据律师事务所依照本规范第四十二条终止委托,有权就已经履行 事务取得律师费。律师事务所根据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终 止代理或者解除委托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协商解除协议的,委托 人单方终止委托代理协议的,律师事务所有权收取已提供服务部分的 费用。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9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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