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可申请的审查期限 执行知识

认可申请的审查期限

人民法院受理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申请后,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 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 通过海峡两岸司法互助途径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的期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不予认可的情形 执行知识

不予认可的情形

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认可: (一)申请认可的民事判决,是在被申请人缺席又未经合法传唤或者在被申请人无诉讼行为能力又未得到适当代理的情况下作出的; (二)案件系人民法院专属管...
认可申请的处理 执行知识

认可申请的处理

人民法院经审查能够确认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真实并且已经生效,而且不 具有本规范第 860 条所列情形的,裁定认可其效力;不能确认该民事判决的真实 性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裁定驳回申请...
不予认可后起诉的允许 执行知识

不予认可后起诉的允许

对人民法院裁定不予认可的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申请人再次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 不予受理,但申请人可以就同一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般规定 执行知识

一般规定

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 区仲裁裁决的规定》,作为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
认可和执行同时申请或仅执行申请的处理 执行知识

认可和执行同时申请或仅执行申请的处理

申请人同时提出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申请的,人民法院先按照认可 程序进行审查,裁定认可后,由人民法院执行机构执行。 申请人直接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一并提交认可申请;坚持不申 请认可的,裁...
管辖 执行知识

管辖

申请认可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案件,由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申 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受理。 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
委托代理的文件要求 执行知识

委托代理的文件要求

申请人委托他人代理申请认可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 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者外国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履行相关的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