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调案件的适用范围 执行知识

协调案件的适用范围

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执行协调案件予以立案: (一)不同法院因执行程序、执行与破产、强制清算、审判等程序之间对执 行标的产生争议,经自行协调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向共同上级法院报请协调处理 的; (二...
执行争议的协调 执行知识

执行争议的协调

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在执行相关案件中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 商不成的,逐级报请上级法院,直至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协调处理。 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协调处理本辖区内跨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法院与法院之 间的...
协调案件特殊情形的处理 执行知识

协调案件特殊情形的处理

上级法院在协调下级法院执行案件中,发现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 误的,应当书面通知下级法院暂缓执行,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执行中发现两地法院或人民法院与仲裁机构就同一法律关系作出不同裁判 内容...
执行协调案件的结案方式 执行知识

执行协调案件的结案方式

执行协调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 (一)撤回协调请求,即执行争议法院自行协商一致,撤回协调请求的; (二)协调解决,即经过协调,执行争议法院达成一致协调意见,将协调意 见记入笔录或者向执行争议法院发出协调...
委托拍卖动产流拍的处理 执行知识

委托拍卖动产流拍的处理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范第 414 条的规定将 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 拒绝接受抵债或者依法不能交付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