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民事诉讼法》详解 – 第三十七条:移送管辖 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 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 管... 2024年6月10日78评论移送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