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 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 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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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本条是关于移送管辖的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076.html
移送管辖,是指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接受原告起诉后,发现原告起诉 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查明这个案件应当由哪个法院管辖,主动将案件 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设立移送管辖制度是为了适应各种复杂的 实际情况,解决管辖中有争议的问题,从而避免案件因管辖不明等原因而拖延审理,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076.html
根据本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移送案件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移送 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民事案件没有管辖权。 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 得推脱责任而将案件移送到其他人民法院。 (2)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已经 受理了该民事案件。 对于尚未受理的民事案件不存在移送的问题。 (3)受 移送的人民法院对该民事案件有管辖权。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076.html
移送管辖有两种:一是同级人民法院之间的移送管辖,它属于地域管辖 的范围。 例如,重庆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一个继承案件后,发现该被继承人 生前虽曾在重庆市某区居住过,但他的住所和主要遗产在北京市某区,依照 继承遗产诉讼管辖的规定,该案不属于重庆市该区人民法院管辖,应当将该 案移送到有管辖权的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 二是上下级人民法院间的移送,它属于级别管辖方面的移送。 例如,山东济南某区人民法院受理一个民事案 件后,发现该案件在济南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 19 条的 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该案不属 于济南市该区人民法院管辖,应当将该案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济南市中级人民 法院。 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移送管辖,其原因和目的与同级法院之间的移送管 辖基本相同。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076.html
实践中,有 3 种情况需要注意:一是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民 事案件。 对于这类案件,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 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 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二是案件受理后,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 地发生变化。 出现这种情况的,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受诉人民法院更不得将案件移送到当事人变更后的 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三是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行政 区域发生变更。 出现这种情况的,受理案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得以行 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076.html
根据本条的规定,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被移送的案件。 受移送的 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 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不得再自行移送包括既不能把移送来的案 件再退回原移送的法院,也不能再移送给其他法院,只能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这样规定的目的有二:一是避免原告多跑路,方便当事人诉讼;二是避免案件由于互相推诿,拖延诉讼时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保护。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076.html
需要注意的是,依照本法的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是当事人的 一项诉讼权利,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就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 理。 这样可以避免无管辖权的法院为了某种利益审理案件,损害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也有助于打破地方保护主义。 当事人对管辖权的异议,应当在提交 答辩状期间届满前提出。 如果在审理中提出,应当视为当事人已接受受理该 案件的法院的管辖,否则将会影响对案件的及时审判。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0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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