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民事诉讼法》详解 – 第三十六条:共同管辖 第三十六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 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 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共同管辖的规... 2024年6月10日85评论共同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