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民事诉讼法》详解 – 第三十三条:共同海损管辖 第三十三条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 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释义】 本条是关于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管辖的规定。 共同海损,是指... 2024年6月10日78评论共同海损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