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 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0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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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本条是关于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管辖的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080.html
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 殊费用。 例如,为灭火而引海水入舱;为避免全船覆没而将全部或部分货物 抛进大海;为进行船舶紧急修理而自动搁浅等。 无论在航程中或者在航程结 束后发生的船舶或者货物因迟延所造成的损失,包括船期损失和行市损失以 及其他间接损失,均不得列入共同海损。 船舶因发生意外、牺牲或者其他特 殊情况而损坏时,为了安全完成本航程,驶入避难港口、避难地点或者驶回装 货港口、装货地点进行必要的修理,在该港口或者地点额外停留期间所支付 的港口费,船员工资、给养,船舶所消耗的燃料、物料,为修理而卸载、储存、重 装或者搬移船上货物、燃料、物料以及其他财产所造成的损失、支付的费用,应当列入共同海损。 为代替可以列为共同海损的特殊费用而支付的额外费 用,可以作为代替费用列入共同海损;但是,列入共同海损的代替费用的金 额,不得超过被代替的共同海损的特殊费用。 共同海损理算,是指具有一定 专业知识、专业水平的机构和人员,按照理算规则,对共同海损损失的费用和 金额进行确定,各受益方该分摊的价值,以及各受益方该分摊的共同海损金 额进行的审核和计算工作。 共同海损的牺牲和支付的费用经过理算,应由有 关各方按比例分担。 共同海损的受益人对共同海损的构成与否及分担比例 等问题发生争议而诉诸法院,这就是共同海损诉讼。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080.html
根据本条规定,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 地或者航程终止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船舶最先到达地,是对遇难船舶采 取挽救措施,继续航行后最初到达的港口所在地。 航程终止地,是发生共同 海损船舶的航程终点。 共同海损理算地,是处理共同海损损失,理算共同海 损费用的工作机构所在地。 我国共同海损理算机构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地点在北京。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0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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