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 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0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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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本条是关于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诉讼管辖的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081.html
海难救助,是指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对遇险的船舶和其他 财产进行的救助。 实施救助的,可能是从事救助的专业单位,也可能是邻近 或者经过的船舶。 救助活动完成后,实施救助的一方有权要求被救助的一方 给付一定的报酬,即海难救助费用。 救助费用,是指救助方在救助作业中直 接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实际使用救助设备、投入救助人员的合理费用。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081.html
根据本条规定,因追索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救助地(实施救助行 为或者救助结果发生地)、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被救助船舶经营救脱离 险情后的最初到达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0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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