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 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 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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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本条是关于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 提起诉讼管辖的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082.html
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 的事故。 本条规定的其他海损事故,是指船舶在航行过程中,除碰撞以外发 生的触礁、触岸、搁浅、浪损、失火、爆炸、沉没、失踪等事故。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082.html
依照本条规定,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损事故造成财产、人身损害,原告 追索损害赔偿的诉讼,以下四个地方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其一,碰撞发生 地,即船舶发生碰撞的具体地点;其二,碰撞船舶最初到达地,即船舶碰撞事 故发生后,受害船舶最先到达的港口所在地;其三,加害船舶被扣留地,即加 害船舶实施侵权行为后继续航行,后被有关机关扣留的具体地点;其四,被告 住所地,一般是加害船舶的船籍港所在地,即对船舶进行登记,获得航行权的 具体港口。 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便于法院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责任,及时 审判,使受害者及时得到赔偿。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082.html
在我国,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海口海事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厦门海事法院、上海海事法院、青岛海事法 院、天津海事法院、大连海事法院、武汉海事法院、宁波海事法院、北海海事法 院和南京海事法院 11 个海事法院专门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0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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