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条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 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 员签名或者盖章。 【释义】 本条是关于证据收据的规定。 在司法实践...
证据收据
××××人民法院 证据收据 (××××)×行×字第××号 今收到×××(提交证据的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提交的证据(单一证据可填写证据名称。如证据较多,可表述为“参见附录”)一式××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