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条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
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 员签名或者盖章。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037.html
【释义】 本条是关于证据收据的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037.html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后,会出现一些证 据材料丢失、更改的情况,由此引起不少纠纷,一方面影响审判工作,另一方 面也可能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2012 年修改民事诉讼法增加了本 条规定,规范了人民法院接收当事人证据材料的手续和程序。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037.html
收据是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证据材料的凭证,能够有效防止证据丢失、更改或者被抽换。 根据本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后,应当仔细核对证据的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等,确认当事人提 交证据的时间,并在收据上写明上述事项。 负责接收证据材料的经办人员应 当在收据上签名或者盖章,然后将收据出具给提交证据材料的当事人。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0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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