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详解 – 第六十八条:及时提供证据义务

第六十八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 证据及其期限。 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 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 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 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0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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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本条是关于当事人及时提供证据义务的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038.html

本条规定是 2012 年民事诉讼法修改时增加的内容,主要是对当事人及 时提供证据的义务及其后果作了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038.html

本条第 1 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这是 对当事人及时提供证据义务的明确规定。 当事人及时提供证据义务是指在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应当根据诉讼进行情况,在合理、适当的期间内对自己的 主张提供证据。 当事人违反及时提供证据义务的,根据不同情形应当承担一 定的法律后果。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038.html

2012 年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的举证期限未作明确规定,司法 实践中存在一些弊端:一是当事人滥用举证权利,实施“证据突袭”,庭前不 提供证据,在庭审中突然袭击,甚至故意在法庭辩论终结后再提出新的证据,或者在一审时不提供证据,在二审或者再审中提出证据,以达到拖延诉讼的 目的,损害了诉讼公平和司法公正;二是当事人随时提出证据,对方当事人就 必须再花时间收集对抗证据、进行质证和法庭辩论等,增加了不必要的负担,提高了诉讼成本;三是当事人随时提出证据,致使重复开庭、延期开庭的现象 经常发生,案件久拖不决,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审判效率;四是当事人故意在二 审或者再审中才提出新的证据的,致使本来正确的一审或者二审裁判被改判 或者发回重审,既浪费了有限的审判资源,也损害了人民法院裁判的稳定性 和权威性。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038.html

在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当事人及时提供证据的义务,具有重要意义。第一,有助于程序公正的实现。 双方当事人及时提供证据,能互相了解对方 所拥有的证据,从根本上保证每一方当事人能够就对方的主张和证据进行充 分的准备及辩论,防止在庭审中受到对方的突然袭击,也防止了当事人有证 据故意不及时提交,通过随时提交新证据来达到拖延诉讼的目的。 第二,有 利于诉讼效益的提高。 既降低了国家和当事人投入诉讼的成本,也能尽量通 过一次开庭和集中审理来提高诉讼效率。 第三,有利于民事诉讼法证据制度 的完善。 一是使举证责任制度落到实处,得到完善;二是有利于促使当事人 积极举证;三是使举证期限与审限相配合,促进纠纷的顺利解决。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038.html

本条第 1 款规定了当事人及时提供证据的义务,但仅是原则性规定,要解 决现实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促使当事人积极举证,还需要作进一步的具体规定,使其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 本条第 2 款便是对当事人及时提供证据义务并承 担相应后果的规定,明确了当事人的举证期限和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038.html

1. 举证期限。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但如何界定“及 时”,在 2012 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有较大争议。 有的意见认为,应当在民事 诉讼法中明确规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包括具体的法定期限、双方当事人协 商确定的期限和协商不成时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同时对期限的延长和期限 外允许举证的情形作出明确规定;有的意见认为,司法实践情况较为复杂,明 确界定“及时”难以做到,在民事诉讼法中应当不作具体规定,而留待司法解 释细化,由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判断。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038.html

从我国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的方式操作性不 强,双方当事人很难达成一致意见。 同时,民事案件类型众多、复杂程度差别 很大,在不同的审判阶段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的时间应当有一定差异,根据 案情的发展也存在变更的客观需要,法律不宜作出一个统一适用的法定期限 的规定,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来具体确定当事人的 举证期限更具有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因此,本条第 2 款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 当事 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 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038.html

根据这一规定,首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 来确定举证期限。 民事案件情况复杂,赋予人民法院在确定举证期限问题上 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是实践的需要,但人民法院的这一裁量权也不是不受限制 的,而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来确定。 其次,人民法院要确 定的一般是具体证据的举证期限,而不是对整个案件的所有证据笼统地确定 一个举证期限。 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经济发展不平衡,实际情况复杂,在民事诉讼中,还有不少当事人对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或者虽有认识,但对应当提供哪些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认识模糊。 要使当 事人能正确履行及时提供证据的义务,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举证进行指 导。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明确当事人应当提供的具体证据,如 证明借款合同存在的借条,证明其对房屋有所有权的房产证等,在此基础上,才确定该具体证据的举证期限,做到有的放矢。 因此,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 审理过程中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不一定是一次性的,有些复杂案件要根据 诉讼发展不同阶段的需要多次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和提供该证据的 期限。 最后,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 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 有的证据当事人在人民法 院确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确有困难,比如,证人刚好出国旅游或者探亲,在举 证期限结束后才能回国。 又如,由有关机关保存的证据,虽已申请调取,但该 机关还须经过内部审批程序才能提供等,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人民 法院提出证明其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该证据确有困难,并申请延长举证期限,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如情况属实,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就 该证据的举证期限,需要延长多少时间根据该证据和案件审理的具体情况由 人民法院确定;如情况不属实,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2. 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对当事人未及时提供证据的,应当令其承 担一定的法律后果,只有这样才能促使其积极举证。 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规 定看,当事人未及时提供证据的,一般需承担的法律后果包括训诫、罚款、赔 偿拖延诉讼造成的损失、对该证据不予采纳等。 在 2012 年修改民事诉讼法 时,对于如何规定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有不同看法:有的意见认为,为促使当事人积极举证,对当事人逾期提供的证据,都应当不予采纳;有 的意见认为,应当主要采取费用制裁等方式,只有在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 目的是拖延诉讼时,才可以考虑不予采纳;有的意见认为,对逾期提供的证据 一律不予采纳过于严苛,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主观状态来确定法律后果,有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有的意见认为,应当根据是否会导 致诉讼拖延来确定法律后果,如果证据逾期提供会拖延诉讼的终结的,对该 证据不予采纳;有的意见认为,应采取主客观相结合的办法来确定法律后果,只有在逾期提供的证据不会导致诉讼拖延,并且当事人对逾期提供没有故意 或者重大过失时,才能采纳该证据;有的意见认为,还需要考虑该证据的重要 性,如果不审理该证据会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应当予以采纳。

可以看出,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情况复杂,特 别是在是否采纳该证据以及适用条件的问题上,争议很大。 从我国实际情况 来看,司法实践中律师的诉讼代理尚不普遍充分,有的当事人对自身的程序 利益认识还比较模糊,一些相关的配套制度,包括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制度、证人伪证制裁制度、法官释明义务制度等还不完善,对逾期提供证据的当事 人处以严厉制裁的条件尚不具备。 同时,民事案件类型众多、情况复杂,具体 个案中可能存在大量证据,有的证据事关诉讼成败,有的证据涉及案件标的 范围,有的证据仅起辅助证明作用;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主观过失也有很 大不同,有的是恶意拖延诉讼,有的因重大过失未能及时提供,有的因法律知 识、诉讼能力的欠缺导致逾期提供。 对复杂程度不一的案件、重要性不同的 证据、主观过失不同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应有区别,在民事诉讼法 中统一作出规定是不合适的。 基于此,本条第 2 款对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 法律后果作了规定:“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 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 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根据这一规定,首先,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 理由,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说明其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比如,该证据是在 举证期限届满后才出现的。 人民法院经审查核实后,如果当事人提出的理由 成立的,对当事人提供的逾期证据应当采纳,对该当事人不予处罚。 如果当 事人拒不说明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或者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当事人逾期 提出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处理,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对当事人予以训诫、罚款。 这些不同情形包括该证据在该民事 案件中的作用、当事人主观恶意的大小、逾期提供证据造成的损害等。 人民 法院应当在充分考虑案件的整体情况后作出合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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