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条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 人不得拒绝。
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 定其效力。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0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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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本条是关于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036.html
人民法院要正确处理民事纠纷,必须运用证据查明案件的事实,审判人 员只有掌握了充分的证据,才能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适用法律,对民事案件 作出正确的处理。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036.html
在民事诉讼中,许多情况下,人民法院需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调取证据可以说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所进行的重要职权活动。 对于单位 和个人来说,提供证据则是其应尽的义务。 因此,人民法院调取证据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协助。 有关单位和个人保存或持有证据的,应当将证据 提交人民法院,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提交。 如果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害调查 取证的,那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采取妨害民事诉讼 的强制措施。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036.html
人民法院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提交的证明文书,应当审查 确定其效力。 对证明文书的审查主要从两方面进行。 第一,应当对证明文书 的形式证明力进行审查,即对书证的真伪作出确认。 如果证明文书本身是伪 造的,那么就根本谈不到证明力的问题。 第二,应当从实质上看证明文书是 否能证明待证的事实。 只有形式和实质上符合要求的证明文书,人民法院才 能确认其证明力。 为什么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提交的证明文件,也要进 行审查呢? 这是因为,在我国有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提交的证明文件一 般来说具有一定的证明力,但是,有时因工作失误,对情况了解不全面或者为 了某些利益,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书也会出现与事实不 符的内容。 因此,对于人民法院来说,不论证明文书是谁出具的,都不能理所 当然地将它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对证明文书的审查、辨别其真伪。 比如,人民法院可以将证明文件送交原制作单位核对,或者对 有关证人进行询问、核对笔迹、进行鉴定等。 如果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 个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形式符合要求,内容确实能证明案件事实,则人民法院 可以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0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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