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起诉的原理基于“一事不再理”,即当事人基于同一事实与理由,对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 在诉讼过程中或者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就同一事实再行起诉 和受理,无论是在同一法院,还是在不同法院。在诉讼与劳动仲裁程序交集中同样适用。在劳动争议案件 中,也存在着重复劳动仲裁或诉讼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 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 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036.html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036.html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036.html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0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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