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是不可以的。劳动者在朋友圈发布的内容上享有自主决定的权利。不属于劳动关系权利和义 务的界定范畴。
除非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免费提供的手机及卡号,其朋友圈的使用属于工作职责的组成部 分。 用人单位生产经营需要职工广泛推广信息的,不应当强制性规定,更不应当制定有处罚性质的考核规 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072.html
应当依法制定规章,以激励和自愿相结合的方式为操作原则。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免费提供的手机及卡号的,应当明确规定,所有权归属用人单位,使用中与开展业 务工作相关的信息及微信号公众号信息,应当依法使用,应当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离职时,属于履行工作 交接内容的组成部分,不得擅自删除信息或废止微信号公众号。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072.html
如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应当服从用人单位的要求: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072.html
1、以用人单位名义注册的微信号或公众号;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072.html
2、用人单位提供的手机号注册的微信号或公众号;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072.html
3、用个人手机号注册的用人单位微信号或公众号;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0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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