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入职时,劳动合同订立有何特殊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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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特殊的就业群体,国家法律法规政策都给予了特殊的明确的权益保障 规定。分为安置就业和自由就业两种。

对于自由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125.html

对于安置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法规政策的特殊规定。接收安置就业人员的就业 单位性质不同也有着不同的规定,如人事关系和劳动关系。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125.html

退役军人依法安置在企业单位就业的,与就业 企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首次订立劳动合同时的劳动合同期限种类可以依据退役人员的军龄不同确定订立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125.html

1、安置就业人员的劳动合同期限或聘用合同期限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125.html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 608 号】第三十六条规定,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 1 个月 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 3 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125.html

退役军人事务部等 10 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 【退役军人部发〔2018〕27 号】第三条规定:军龄 10 年以上的,接收的企业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 动合同,接收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期限不少于 3 年的聘用合同。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125.html

《关于加强新时代退役军人工作的意见》【中发〔2019〕30 号】规定,对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军人, 接收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签订中长期聘用合同;接收的企业应与其签订不少于 3 年的劳动合同,其中军龄10 年以上的,接收的企业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125.html

2、安置就业人员首次订立劳动合同时试用期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125.html

关于用人单位与被安置就业的人员是否可以约定试用期的问题。不含自由就业的退役军人。建议用人 单位谨慎约定试用期,可以考虑约定非法律概念的“试岗期”,明确约定试岗期期限、岗位职责及考核标准和 考核合格线标准,考核不合格的视为不能胜任工作,可调整工作岗位。以下几个文件可供参考: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125.html

1)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志愿兵、义务兵退出现役到地方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1987〕17 号】第三条规定,志愿兵转业、义务兵退伍后,无论分配到何单位、从事何种工作, 均不实行学徒期、熟练期、试用期的待遇。如分配的工作与在部队从事的专业不对口,需进行专业技术培 训的,其培训期间的工资由所在单位照发。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125.html

2) 《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国人部发(2003)61 号】第十三条规定,军队转 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等政策性安置人员可以签订中、长期合同,首次签订聘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聘 用合同的期限不得低于 3 年。

3、残疾军人就业后旧伤复发的视同工伤认定规定

退役军人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视 同工伤。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工伤认定申请义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职工原在军队服 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视同工伤。

4、服役年限视同年限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军人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退出现役后与所在单位工 作年限累计计算。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本条例 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军队后 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方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办理相应的转移接续手续。军人服现役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合并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军队 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方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办理相应的转移接续手续。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 后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退役士兵到城镇企业就业或者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以灵活 方式就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 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退役士兵回农村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退役士兵到各类用人单位工作的,应当随所在单位参加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以灵活方式就业或者暂未实现就业的,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 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 入退役士兵安置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工龄视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规定的地区,退役士兵 的服现役年限视同参保缴费年限。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退役士兵就业应当随所在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其服现役年限 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参加失业保险的退役士兵失业,并符合《失业保险 条例》规定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相应的促进再就业服务。

5、安置就业人员报到期限的规定 特别提示,退役军人应当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出具的退役军人安置介绍信,在 1 个月内向接 收单位报到。这是安置就业的有效期限。无正当理由不得超过规定的报到期限。 实操中,严格区分退役军人的安置就业群体和自由就业群体。安置就业群体执行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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