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定劳动关系下,劳动者依法享受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待遇。劳务关系用工不适用医疗期 相关规定。
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 号】规定,劳动 者医疗期期限的确定依据是以劳动者个人的双工作年限参数确定其医疗期期限,即,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 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现实中,存在一种特殊情形,即,劳动者正在处于医疗期休假期间,其工作年限 满足了医疗期期限升级的条件。法律法规及规章对于这种情形的医疗期期限管理均无明确规定。现提出个 人意见供实操中参考。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124.html
1、医疗期内双重权益保护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124.html
医疗期内双重权益保护是指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权益保护和依法享受病假工资待遇的权益保护。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124.html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处于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 法》第四十条或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的,应当依法延续至情形消失之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124.html
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 号】第五条和《关于贯彻执 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59 条均明确规定,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享受病假工资待遇, 病 假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80%。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124.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发布的《企业职工工资支付规定》中,均有明确规定。各地病假工资标准的规 定存在差异性,执行当地政府规定。特别关注,以上海市病假工资规定为代表的当地特殊标准的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124.html
2、医疗期期限与计算周期概念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124.html
依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 号】第四条规定,在确 定的医疗期期限下对应着固定的计算周期。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124.html
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 号】第四条规定,医疗期三 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 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 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124.html
3、劳动者可以重复享受医疗期的考核依据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124.html
医疗期期限对应的考核计算周期期满,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依据有效医嘱休假诊断,履行请假 义务,可以再次享受医疗期待遇。
医疗期期限对应的考核计算周期期满,在本计算周期内,无论医疗期是 否休假期满,一律清零处理。在新的医疗期内重新计算考核。
《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 号】规定,医疗期 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 1995 年 3 月 5 日起第一次 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 3 月 5 日至 9 月 5 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 满。其它依此类推。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4、医疗期期限升级节点的医疗期期限确定
医疗期期限升级节点的医疗期期限确定,应当在升级节点重新确定医疗期期限。此时间节点应当视为 原医疗期期限所对应的计算周期期满。新的医疗期期限所对应的计算周期开始考核。
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 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 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 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 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 个月。
5、工作年限的确认依据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是指在本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劳动者个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的确认依据在实操上 就比较复杂。
《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09)149 号】第二条规定,《企 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中的“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 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 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 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实操上,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考虑选择如下建议:
1) 以劳动者个人档案材料记载核定其工作年限是最为规范的工作年限核定依据。
2) 以劳动者养老保险缴费记录作为核定其工作年限的依据存在一个实操上的障碍问题,不宜区分其 养老保险缴费的身份,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的缴费记录年限不能作为其工作年限的核定依据。
3) 如果劳动者以往从未享受过失业金待遇的,失业保险缴费记录可以作为其工作年限的核定依据。
4) 在无法确定劳动者自己实际工作年限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实行诚信承诺方式,以劳动者入职时填写 的个人工作履历信息作为核定其工作年限的依据。劳动者应当明确确认:个人提供的工作履历信息具有真 实性,均具备订立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事实的工作履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