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女职工孕检次数和保胎休息待遇的实操依据是什么?

女职工在三期期间享有法定的权益保护,孕期是三期的重要组成部分。孕期检查,即孕检,是孕 期女职工在孕期保健的核心事项。现实中,因孕妇个人体质、年龄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普遍存在孕妇保胎 休息的现象,孕妇依法享有保胎休息和待遇的权益。

1、怀孕女职工孕检次数的确定依据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123.html

原卫生部《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卫妇社发〔2011〕56 号】规定,孕期检查次数。孕期应当至少检 查 5 次。其中孕早期至少进行 1 次,孕中期至少 2 次(建议分别在孕 16-20 周、孕 21-24 周各进行 1 次), 孕晚期至少 2 次(其中至少在孕 36 周后进行 1 次),发现异常者应当酌情增加检查次数。 在《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规定中,对于孕检次数的表述为“至少的次数为 5 次”以及“发现异常者 应当酌情增加检查次数”。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123.html

鉴于,在规范政策中,没有明确规定固定的孕检次数,所以,在实操中,应当孕检次 数以妇幼保健机构出具的有效医嘱为准。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123.html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休息休假规章,强化职工履行诚信义务的 管理规定,以应对违反诚信义务的,以孕检为借口的虚假请假行为的违纪行为发生。由于,以妇幼保健机 构实行孕检记录登记管理方式,不是出具医嘱诊断形式,用人单位可以实行事先诚信承诺,事后补交孕检 登记记录证明的管理方式。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123.html

2、怀孕女职工的特殊权益保障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123.html

依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 619 号】第六条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 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所以,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依法享受正常 的工资待遇。 怀孕女职工在孕期期间,依法享受劳动强度的保护待遇。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123.html

依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 务院令第 619 号】第六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 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 7 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 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孕期期间,依法享受劳动合同的保护待遇。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123.html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第 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 时终止。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123.html

3、怀孕女职工保胎休息的待遇依据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123.html

关于怀孕女职工保胎休息的待遇依据,执行尚未失效的原国家劳动总局文件规定精神,保胎休假期间享 受病假工资待遇。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123.html

原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 劳动局的复函》【(82)劳险字 2 号】规定,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 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可以从生育之日起,改发产假工资,或享受 其它生育待遇。 保胎休息连续至生产日的,自产假起始日起,开始依法享受产假工资待遇或生育津贴待遇。产假起始 日期可以执行《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 619 号】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 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 15 天。98 天产假期限是国家行政法规规定的基础天数。具体产假期限执行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期限。

4、医疗期病假工资待遇标准依据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期间依法享受病假工资待遇的依据是是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 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 号】第五条规定,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待遇按照有 关规定执行。 关于病假工资待遇标准的依据,早期依据是原劳动部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 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1952 年)制定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1953 年)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 规定的要点是,医疗期待遇以 6 个月为界限,6 个月内外的病假工资待遇标准不同。

病假工资标准与其在 本企业工龄的长短挂钩,以其个人工资标准为基数按不同的百分比标准来确定。个别省市仍在执行此规定 的原则。 目前,病假工资待遇标准的确定依据,在国家层面上,原则执行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 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 号】第 59 条规定,医疗期内病假工资待遇不得低于当 地最低工资标准 80%。在地方层面上,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规定,各省市政府规定存在很大的差 异性。特别提示的是,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当地政府的规定。

weinxin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我的微信
微信扫一扫
法律咨询
 
  • 声明:本站是非经营性网站,网站资源部分收集整理于互联网,其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有侵犯您权利的资源,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撤销相应资源。
  • 转载请务必保留本文链接:https://www.fasuixing.com/10123.html
匿名

发表评论

匿名网友
:?: :razz: :sad: :evil: :!: :smile: :oops: :grin: :eek: :shock: :???: :cool: :lol: :mad: :twisted: :roll: :wink: :idea: :arrow: :neutral: :cry: :mrgreen:
确定

拖动滑块以完成验证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