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步录音录像的审查判断
《刑事诉讼法》第 123 条规定,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有的犯罪分子拒不认罪,甚至存在恶意诋毁、诬陷侦查人员的情形,因此同步录音录像尤为重要。对于同步录音录像的审查,要注意以下几点: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662.html
- 审查讯问的场所是否符合规范
按照 “两高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9 条,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讯问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因客观原因侦查机关在看守所讯问室以外的场所进行讯问的,应当作出合理解释。关于合理解释,必须是能够说明提出看守所的原因是客观办案需要,如指认、辨认现场等。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662.html
- 审查整个讯问过程有无非法取证行为
需审查讯问过程中是否存在刑讯逼供、威胁、欺骗、引诱或者系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下作出供述。在审查同步录音录像时,要注意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对话,是否存在诱导审讯,是否以侵犯犯罪嫌疑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为条件进行审讯,或者其他变相的刑讯逼供等情形。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662.html
- 审查笔录是否经犯罪嫌疑人亲笔签字确认
要注意通过同步录音录像,确认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笔录内容的一致性,确认犯罪嫌疑人对笔录的内容进行了核对,排除先签字后形成笔录的情形。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662.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6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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