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电子证据的审查判断

电子证据的审查判断

2012 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将电子证据增加列为法定的证据种类之一,电子证据的审查判断及排除规则逐步完善,之前电子证据大多是被作为视听资料的一种形式,用以证明案件事实。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涉及的资金流水、交易明细、合同数据大多数是存储于计算机或者移动存储介质内,涉及电子证据内容极为繁杂。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1)电子证据的真实性;(2)电子证据提取、固定的程序;(3)取证主体和取证设备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4)关于见证人见证问题。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663.html

电子证据的收集包括三个阶段:一是现场勘验、搜查、提取、扣押;二是电子数据的恢复、破解、统计、关联、对比分析;三是鉴定检验。除了鉴定环节,前面其他两个环节涉及电子证据的合法性,应有见证人或者对勘验、提取、恢复、检查过程进行录像,以佐证取证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663.html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随着日常生活的信息化程度越来越高,手机作为电子存储介质的一种,通过手机在社交活动中所形成的内容在证据的认定上略显复杂。比如载有犯罪嫌疑人转移赃款的微信对话界面和手机存储的书写有文字内容的纸张的照片,是同一内容的两种表现形式。根据证据法学对证据的分类,理应可以归属于不同的证据种类。但是微信程序、手机文件存储,首先表现为计算机软件程序,具备电子数据类证据的基本特征。而随着科技的进步和手机终端智能化程度的提高,通过手机在社交活动中所形成的电子数据,与其他计算机程序、软件、文件等电子数据相比,具有即时保存、获取便捷、使用灵活的特点,特别是文字、图片的高度可读可视的特性,使得在运行相关程序后,手机微信程序对话界面的文字、手机存储的书写有文字内容的纸张的照片,与传统意义上的纸质类文字载体别无二致,因此手机截图本身又具备书证类证据的基本特征。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663.html

故此,对于侦查机关既按照电子数据类证据要求的规范形式予以收集、固定、存储和移交,又按照书证类证据以检查拍照的形式提取的手机截图的复印件,这两类证据的证明方向、证明内容均具有同一性,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 399 条第 2 款第 3 项的规定,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只要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内容与案件具有关联性,即可以采用。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663.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6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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