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被害人陈述的审查判断

被害人陈述的审查判断

  1. 由于案件类型、受害程度以及个人文化水平、法律意识、道德意识、生活环境和所处社会地位不同,不同的被害人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所持的态度也有很大差异。有的被害人基于仇恨报复心理,情绪偏激,会作出夸大、虚假的陈述;有的被害人被恐吓、胁迫,害怕遭到报复而不敢陈述;还有的被害人出于个人私利或其他目的而虚假陈述陷害他人。故对于被害人陈述的审查,要结合被害人的实际情况和客观性证据综合判断,比如结合案发现场的监控录像、物证、同案犯供述等,核实陈述内容的真实性,避免被片面或虚假的陈述误导。
  1. 对于被害人陈述系传来证据时,不能绝对否认其证据能力。如果被害人陈述之间在大量细节上能够相互印证,或原始证据确实,传来证据能够对其予以补强和印证的情况下,也应当认可其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例如,某被害人转述了另一被害人遭受黑社会性质组织暴力催收的经过,若两名被害人所述的施暴人员特征、施暴时间地点等细节一致,且有相关的伤情鉴定、通话记录等证据佐证,该传来证据即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 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并不能作为否认被害人陈述证据能力的理由。只要其陈述来源合法,所证事实属亲身经历、亲眼所见,所证明的内容客观真实,符合一般的认知习惯和经验,且与其他被害人的陈述或证人证言相印证,就应当予以采信。比如,被害人曾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借贷对象,与组织成员存在债务纠纷,但其关于被该组织暴力催收的陈述,若能与现场目击者的证言、受伤记录等相互印证,就应认可其证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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