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的罪数形态
行为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直接目的是依托组织的力量实施各种犯罪,故组织、领导、参加行为本身总是带来一系列的后续犯罪行为。对于这些犯罪行为,刑法在设置罪数时明确规定了以下两种数罪并罚的形态: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647.html
一、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647.html
这一设置与通行的牵连犯 “从一重罪从重处罚” 的原则或吸收犯 “依照吸收行为所构成的犯罪处罚” 的原则有所不同,充分体现了我国刑法强化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基本立场与刑事政策。即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同时又实施了其他犯罪行为,无论两者之间是否存在牵连或吸收关系,均需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647.html
二、对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按照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647.html
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适用这一数罪形式需要把握两个要素: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647.html
一是此规定只针对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对参加者,以及虽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但其作用仍限于一般主犯层次的人,则应当根据主观明知的内容及客观实施的行为具体判断刑事责任范围。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647.html
二是按照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这意味着,首要分子除了对自己直接组织、指挥、参与的行为负刑事责任外,还要对该组织所实施的其并未直接组织、指挥、参与的其他行为负刑事责任。但需注意,如果组织成员所实施的犯罪超出了首要分子的预谋范围,首要分子对此确实不知,且他人并非按照组织惯例或者为了维护组织利益实施的,则属于共犯中的实行犯过限行为,首要分子对这种超出范围的犯罪不负刑事责任,仅由实行犯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647.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647.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