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网络实施犯罪类案件的罪名认定
一、行为方式的认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646.html
与一般的黑恶犯罪不同,网络黑恶犯罪有其基于互联网的特殊表现形式,最典型的便是网络 “水军” 在网络空间中威胁、侮辱、诽谤他人。网络水军一般打着网络公关公司或者网络推手的旗号,通过制造不实信息和人为操纵、控制信息的发布传播,以诋毁他人名誉、贬损他人人格相威胁,索要删帖费。与现实社会中的黑恶组织一样,其手段多样,在不同的网络平台中表现各不相同。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646.html
此外,互联网因素还使一部分传统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发生了异化,如庄某某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中,以庄某某为首的 “兄弟情” 组织就多次在快手等社交软件上传播 “兄弟情” 组织的相关活动以求扩大组织影响力。由于直播和小视频的兴起,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各种短视频软件的 “附近的人” 或者 “本地” 等板块中很容易传播自己的活动并扩大影响力。需要强调的是,网络黑恶犯罪的认定、特别是对网络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要按照《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2 条慎重认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646.html
二、危害后果的认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646.html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既可以使用暴力、暴力威胁,也可以使用 “软暴力” 手段。而在网络空间中黑社会性质组织可以在虚拟空间中组织起来并仅通过 “软暴力” 开展相关违法犯罪活动,实现对相关的市场或者不特定个人的非法影响。原因之一在于现实社会中一些几乎没有危害性或者危害性较小的行为在网络空间中其危害性会被无限放大,例如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人数有限且受地域限制,辱骂他人并不会对其声誉造成毁灭性伤害,但是在网络空间中,一旦水军主导的舆论形成,所有的网民都可能成为 “施暴者”,对受害者而言其遭受的精神压力非现实空间中可比。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646.html
为了对信息网络上的日趋频繁的 “软暴力” 行为做出规制,2019 年 “两高两部”《关于办理实施 “软暴力” 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2 条第 2 款指出:通过信息网络或者通讯工具实施,符合本意见第 1 条规定的违法犯罪手段,应当认定为 “软暴力”。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646.html
司法实践中,关于利用网络实施犯罪的罪名认定,应当结合其主观目的、客观行为及造成的危害后果确定其罪名,如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等。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646.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646.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