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社会性质组织本罪的级别管辖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罪,即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这三种本罪的管辖,由于法定最高刑都没有达到无期徒刑,因此在级别管辖上,均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715.html
需要说明的是,入境发展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可能涉及外国人犯罪,也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1996 年刑事诉讼法曾经将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在 2012 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删除了该规定,这意味着外国人犯罪也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2013 年 1 月 17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关于外国人犯罪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法发〔2013〕2 号)规定,外国人犯罪案件较多的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辖区内一个或者几个基层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第一审外国人犯罪案件;外国人犯罪案件较少的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 23 条的规定,审理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外国人犯罪案件。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715.html
关于集中管辖的操作问题,该文件进一步规定: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负责侦查的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向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侦查终结需要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向侦查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移送。人民检察院受理同级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管辖规定和本通知要求,认为应当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同级其他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也就是说,即使是集中管辖,同级人民检察院也应当是 “先受理再移送”。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715.html
至于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由于不是刑法中犯罪构成意义上的概念,按照其所实施的具体罪名,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定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715.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715.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