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势力”及“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用语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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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势力” 及 “恶势力犯罪集团” 的用语沿革

“恶势力” 和 “恶势力犯罪集团” 并非严格的刑法学术语,我国刑法典中也没有这样的术语,属于刑事政策意义上的概念。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716.html

从用语沿革上来说,恶势力概念经历了漫长的演变过程。据陈兴良教授考证,1992 年 10 月在公安部召开的部分省、市、县打击团伙犯罪研讨会上明确提及 “恶势力” 这个概念,“恶势力” 以及 “势力范围” 都是用来描述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用语,因此并没有严格区分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的界限,其是用来描述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一个修饰词。1996 年开展的继 1983 年 “严打” 之后的 “二次严打” 的主要任务是 “坚决打击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和流氓恶势力”。带有黑社会性质的流氓团伙和流氓恶势力开始明显地区分开来,恶势力在一定程度上获得了独立的存在价值。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716.html

1997 年刑法修改后,虽然立法中增设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并且严格区别于恶势力、犯罪团伙,但是恶势力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刑事政策意义上并用的局面依然维持,也就是 “黑” 与 “恶” 并用的格局。在规范性文件中出现 “恶势力” 的表述是 1999 年 10 月 27 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该纪要第二部分的第三点在标题中使用了 “恶势力” 的表述,即 “(三)关于农村恶势力犯罪案件”。2000 年 12 月 11 日全国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在北京召开,中央决定从 2000 年 12 月到 2001 年 10 月,组织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一场打黑除恶专项斗争。2006 年 2 月,中央政法委部署全国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在中央成立了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协调小组,并设立全国打黑办。这里使用的 “打黑除恶” 虽然把 “黑” 与 “恶” 合并使用,但是并没有对 “恶”“恶势力” 进行含义界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716.html

2006 年我国实施了第二次打黑除恶专项斗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 2009 年 12 月 9 日出台《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首次对 “恶势力” 作了规定,即 “恶势力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雏形,有的最终发展成为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因此,及时严惩恶势力团伙犯罪,是遏制黑社会性质组织滋生,防止违法犯罪活动造成更大社会危害的有效途径。” 值得注意的是,该纪要的主要目的是区别 “黑” 与 “恶”,即区别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恶势力犯罪,并没有严格区分恶势力与恶势力犯罪集团。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在解读《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时实际上是将恶势力与恶势力犯罪集团进行了混用,认为 2009 年《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对恶势力所下的定义,是以全国打黑除恶协调小组办公室制定的《“恶势力” 战果统计标准》为基础,根据实践情况总结、归纳而来的,目的是给办案单位正确区分 “黑” 与 “恶” 提供参考。实践中,恶势力团伙的数量远多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社会危害面更为广泛。在目前恶势力并未入罪的情况下,用足用好刑法总则中关于犯罪集团的有关规定,是加大对此类犯罪打击力度的有效途径。因此,对符合犯罪集团特征的恶势力团伙,办案时要按照犯罪集团依法惩治。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716.html

2018 年 1 月 16 日,“两高两部” 颁布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不仅明确区分了 “黑” 与 “恶”,还明确区分了 “恶势力” 与 “恶势力犯罪集团”。文件指出,“恶势力” 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而 “恶势力犯罪集团” 是指符合恶势力全部认定条件,同时又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犯罪组织。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716.html

从以上梳理可以看出,“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 的用语经历了从 “黑”“恶” 并用到 “黑”“恶” 分野,从 “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 并用到 “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 分野的过程,再到正式成为法律概念纳入《反有组织犯罪法》中。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716.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7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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