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洗钱犯罪行为的罪名认定
一、洗钱犯罪主体认定的基本原则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645.html
在部分地方的实践中,由于自洗钱行为被视为上游犯罪的附属行为,从而把查处重点放在上游犯罪而非自洗钱行为,以致大量赃款去向成谜。随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打财断血” 力度持续加强,虽然查扣并追缴了一定的 “黑产黑财”,但也仅作为上游犯罪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未将自洗钱行为单独认定为犯罪行为,这与洗钱行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成正比。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645.html
随着打击犯罪的深入开展,2021 年 3 月 1 日《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实施,“自洗钱” 这种为自己实施的犯罪洗钱的行为单独构成洗钱罪,与上游犯罪实行数罪并罚。3 月 19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 6 个惩治洗钱犯罪典型案例,这批典型案例覆盖了当前多发、常见的洗钱罪上游犯罪类型,其中一个案例就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例,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上对司法办案工作具有指导意义。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645.html
事实上,自洗钱行为是基于使赃款 “合法化” 的目的实施的掩饰、隐瞒等 “清洗” 行为,已不是上游犯罪行为的自然延伸,亦非对上游犯罪法益侵害状态简单的继续维系,而是进一步侵害了国家司法秩序、金融秩序乃至公平的市场交易秩序,是侵害新法益的行为。自洗钱行为与上游犯罪除了主体相同外,在客体、客观方面以及主观方面,二者均具有独立的特质。可见,自洗钱行为已具备相当的社会危害性且与上游犯罪相互独立而存在,是一种独立的犯罪类型。《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内容包括:一是将 “明知” 要件删除;二是将 “协助” 限制要件删除,将 “自洗钱” 行为纳入打击范围;三是将跨境转移的标的由 “资金” 扩大为 “资产”;四是删除了罚金的 “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 的限制比例,罚金已没有了上限。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645.html
洗钱行为包括自洗钱行为意在 “清洗” 赃款,具有独立的主观要件、行为方式及其危害后果,侵犯了新的法益,已经超越了传统 “事后不可罚” 理论所涵括的法益范围,认定为数罪符合法律规定。当然,作为新的犯罪类型的洗钱犯罪与上游犯罪,既可能是完全相互独立而存在的不同犯罪类型,也可能是具有手段与目的、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的牵连犯。无论是完全独立的数罪还是具有牵连关系的数罪,均应数罪并罚,这样才更符合刑事政策的精神和司法实践的需要。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645.html
二、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认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645.html
结合 2009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2 条与《刑法》第 191 条与第 312 条的规定,两个法条的区分界限应落脚在是否属于特定上游犯罪上,而非具体的行为方式。只要其对象属于《刑法》第 191 条规定的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即应以洗钱罪定罪处罚。换言之,洗钱罪所侵犯的客体可以理解为司法机关追索特定上游犯罪赃物的正常活动,一般情况下洗钱罪还侵犯国家对金融的管理制度和社会治安管理秩序。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645.html
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符合洗钱罪的客体要件。而犯罪人在洗钱过程中出于逃避处罚、隐匿罪证等考虑,往往会冒用他人身份证开设银行账户或频繁存取款,也必然会违反银行相关规定,侵害到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645.html
三、洗钱罪与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认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645.html
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洗钱罪的认定,可以从构成要件方面加以区分: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645.html
一是犯罪客观行为表现不同。洗钱罪行为方式的本质是掩饰、隐瞒违法所得及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刑法及司法解释对其具体行为方式有明确规定;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方式更为多样。
二是犯罪主观故意及目的不同。洗钱罪的主观故意是明知是特定上游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仍为其掩饰、隐瞒,其犯罪目的主要是将违法所得合法化,从而确保享有经济利益;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主观故意是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明知其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予以包庇,其目的是帮助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逃避查禁。
三是犯罪客体不同。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同黑社会做斗争的正常活动;而洗钱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追索特定上游犯罪赃物的正常活动,一般情况下洗钱罪还侵犯国家对金融的管理制度和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四是犯罪主体要求不同。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洗钱罪的主体是特定上游犯罪人以外的其他一般主体。
四、数罪并罚的情况
在洗钱犯罪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帮助黑社会性质组织逃避查禁、打击,实施通风报信等行为,其行为方式符合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构成要件;同时,又为该犯罪组织的犯罪资金 “洗白” 提供帮助,应当构成洗钱罪,应当数罪并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