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涉及‘‘保护伞”情形下的罪数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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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 “保护伞” 情形下的罪数形态

黑社会性质组织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寻求保护是一种较为常见的生存、发展手段。大部分是以贿赂手段腐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其提供保护,也有以其他各种手段拉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加入该组织,甚至有选派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到国家机关工作并逐渐向政治领域渗透的情形。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648.html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后实施包庇、纵容行为的罪数认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648.html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贿赂,为黑社会性质组织通风报信、开脱罪责,实施了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的,由于受贿行为与包庇、纵容行为是两个独立行为,分别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与司法机关查禁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正常活动,属于不同性质的犯罪。根据《刑法》第 294 条第 4 款规定,应当按受贿罪与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数罪并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648.html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共谋后实施包庇、纵容行为的罪数认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648.html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事先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共谋实施具体个罪,事后又实施了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的,其行为包含两个独立的犯罪环节:一是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共同实施具体个罪,构成该罪的共犯;二是事后实施包庇、纵容行为,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根据《刑法》第 294 条第 4 款以及 2018 年《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应当按所犯具体个罪共犯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数罪并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648.html

上述两种情形的罪数认定,均体现了我国刑法对黑社会性质组织 “保护伞” 从严打击的立场,通过数罪并罚全面评价其多重法益侵害行为,确保刑事制裁的严厉性与针对性。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648.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6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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