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个罪之间的关系
《刑法》第 294 条直接规定了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本身生存与发展密切相关的部分犯罪,即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这些罪名被安排在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的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中,着重关注黑社会性质组织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一面。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695.html
就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而言,黑社会性质组织大肆实施的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妨害公务等具体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妨害了公共场所秩序以及社会公众生活秩序。同时,黑社会性质组织有组织地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绑架、非法拘禁等暴力违法犯罪活动,对公民的人身权构成了严重威胁和危害。从法律上对其组织本身加以规制,从根源上铲除,是反有组织犯罪立法的首要任务,也是其首要价值。此外,黑社会性质组织不仅严重破坏社会生活秩序,还经常以欺行霸市、非法经营、强迫交易等方式攫取非法经济利益,严重破坏经济秩序,这也是刑法的重点打击对象。因此,本罪的核心在于惩处构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基础行为。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695.html
就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而言,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展、壮大过程中,由于其各种犯罪手段对社会经济生活造成严重破坏,势必引发群众的不满与控诉。此时,黑社会性质组织为寻求庇护,满足自身生存、发展的需要,往往会寻求各自的 “保护伞”。为实现这一目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不惜用巨额资金贿赂党政干部,使国家公职人员包庇、纵容其违法犯罪活动,甘愿渎职,破坏正常的政治生态。这也是反有组织犯罪立法的打击重点,所以《刑法》第 294 条第 3 款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行为列为犯罪,予以处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695.html
就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成员罪而言,随着经济全球化、政治多极化的推进,世界各国在经济、政治领域的交往日益增多,这在客观上为犯罪组织的跨国界实施犯罪活动创造了条件。在各国国际交往日益密切的背景下,境内黑社会性质组织与境外黑社会组织之间也存在相互渗透的情况。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与国外黑社会相互勾结,犯罪活动趋向国际化的发展趋势,对我国社会的政治、经济等诸多方面造成了极大危害和严重威胁。因此,本罪的设置主要是为了打击境外黑社会组织入境实施发展成员的行为,从而有效防止和杜绝境外黑社会组织对我国的入侵和袭扰。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695.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695.html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