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的审查判断
洗钱犯罪中,他洗钱行为人主观明知的认定是案件的难点和重点问题。《洗钱司法解释》第 1 条对此作了专门规定: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并列举了七种可以推定被告人明知系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具体情形:(1)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2)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3)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4)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 “手续费” 的;(5)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6)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7)其他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但是,列举的情形总是有限的,不能覆盖实践中所有可能的洗钱手段,而且所能证明的对象只能达到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这一层次。在存在相反证据的情形下,刑事推定的结论仍可以被推翻,这些规定主要的作用在于为证据判断提供指引。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477.html
在具体案件中,对行为人主观明知的证明,关键在于合理运用证明方法构建证明体系,借助于上述推定规则进行判断。最重要的是,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的主观认识状态,准确理解司法解释的认识方法和认定方法,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手段方式违反市场规律的异常性,上游犯罪人的职业与财物数额的不匹配性以及行为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判断。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4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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