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洗钱行为的证据
《刑法》第 191 条列举了四种洗钱的具体手段,《洗钱司法解释》列举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其他方法。首先,收集与上述洗钱手段有关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电子数据等证据,部分证据与第一项所列举的证据相同。收集证据应当根据每一类洗钱行为的特征有针对性地开展。其次,对于掩饰、隐瞒特征不明显的洗钱行为,应当注重收集其他外围证据,以证明相关行为属于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而不是为了其他目的。比如,行为人将犯罪所得用于购置黄金首饰的,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明购置首饰用途的相关证据,如购置的首饰是否用于赠送亲友,购置首饰的数量是否超出正常需求等。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479.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4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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