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罪证明上游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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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上游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证据

洗钱的对象是《刑法》第 191 条规定的七类上游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首先,调取上游犯罪的判决书,确认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上游犯罪未判决的,应当调取证明上游犯罪查证属实的相关证据材料。其次,调取证明洗钱对象与上游犯罪所得及其产生收益联系的相关证据,以证明掩饰、隐瞒的对象即上游犯罪所得或者其产生的收益,重点是根据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形式,收集转移、转换全过程的相关证据。比如,上游犯罪所得是存款、现金的,调取涉案资金转账、取现、存款等相关证据,包括银行对账单、银行监控录像等视频资料,行为人办理相关业务的留存材料等;上游犯罪所得是房产、贵金属、车辆等实物,或者转换为实物的,调取相关实物的购买、转让合同、注册登记证明、过户手续证明等证据;上游犯罪所得系虚拟币的,按照虚拟货币交易流程,收集行为人将赃款转换为虚拟货币、将虚拟货币兑换成法定货币或者使用虚拟货币的交易记录等证据,包括比特币地址、密钥,行为人与比特币持有者的联络信息和资金流向数据等。对于上游犯罪所得资金流向复杂的,可以商请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提供协助,梳理交易,穿透资金链条,分析涉案资金的来源、流转过程和最终去向。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481.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4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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