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危害性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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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性特征

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危害性特征,刑法表述为: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696.html

危害性特征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特征。黑社会性质组织作为犯罪集团的高级形态,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远高于其他犯罪。普通犯罪侵害的对象和危害后果都是直接的、具体的、特定的,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除这种后果外,还要求具有间接的、不特定的、抽象的侵害对象和危害后果,即 “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而且,直接、具体、特定的侵害对象和后果与间接、抽象、不特定的侵害对象和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是该组织实施的具体违法犯罪活动形成的整体效应和后果。这种整体效应和后果是将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其成员所犯个罪之外单独评价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法理基础。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696.html

2009 年《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和 2018 年《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均从八个方面列举了危害性特征的具体表现,实际办案中比照该八个方面罗列证据予以论证即可。实际案件中,辩方对本罪的主要攻击点往往在危害性特征上,究其原因,我们认为危害性特征具有既主观又客观、既定性又定量的特点。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696.html

  1. 危害性特征具有主观性。危害性特征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区别于恶势力及其他违法犯罪团伙的本质特征。我们在判断一个团伙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还是恶势力时,离不开经验判断,即从整体上感觉。而这种判断的来源主要就是危害性特征。当我们感觉到该团伙的 “恶” 和 “坏”,并且达到一定程度,我们就可能会认为其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这种经验判断即为危害性特征的主观性。而且,司法解释所列举的危害性特征的情形中也不乏主观性判断,如 “形成心理强制、威慑”“造成严重影响” 等。还有一些不易以客观证据证明的内容也存在主观性,如 “形成垄断”。正是由于危害性特征具有主观性,辩方一方面得以自由发挥,另一方面也从主观性来攻击控方缺乏客观性。因此,增强危害性特征的证据基础和客观性成为司法办案中的重要任务之一。
  1. 危害性特征具有客观性。司法解释所列举的情形多数是能够以客观的证据证实的,如 “不敢举报、控告”“获取政治地位” 等。

危害性特征不仅需要以这八种情形来定性,还需要以量来综合认定。并非只要有一两个事实符合某种情形即可,而是需要有尽可能多的事实来充实危害性特征。只有达到一定数量的事实、证据,才能使危害性从量变发生质变,从普通犯罪的危害性转变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危害性。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696.html

鉴于危害性特征的上述特点,对我们运用证据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我们从大量零散的个罪中提炼、归纳、总结并运用好,才能使主客观相一致、质与量相统一,以达到较好的指控效果。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696.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6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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