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

行为特征

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刑法表述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2009 年《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之所谓 “其他手段”“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的含义进行了界定,有利于准确界定其行为特征。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698.html

对于行为特征,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和把握:(1)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2)多次;(3)有组织行为。这也包含了行为特征方面可能出现争议的三个问题,一是暴力性是否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必备特征;二是多次违法犯罪活动中违法次数和犯罪次数的理解;三是组织行为与个人行为的区分。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698.html

  1. 关于 “其他手段”。2009 年《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 “其他手段” 进行了界定。据此,所谓 “其他手段” 主要包括:以暴力、威胁为基础,在利用组织势力和影响已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或威慑的情况下,进行所谓的 “谈判”“协商”“调解” 以及滋扰、哄闹、聚众等其他干扰、破坏正常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非暴力手段。在具体认定 “其他手段” 时应当注意考察两点:一是涉黑组织的行为是否以暴力、威胁为基础。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出于自我保护、发展升级的需要,往往会变换手法,竭力掩饰隐藏其暴力、血腥的本来面目,具有隐蔽性、欺骗性,但归根结底仍是以暴力、威胁为基础的 “软暴力”。二是涉黑组织的行为是否以干扰、破坏正常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为目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正常社会相对立,谋求对某一区域或者行业的非法控制,因而其犯罪手段具有干扰、破坏正常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目的。
  1. 关于 “多次”。首先,不能只有违法行为而没有犯罪行为,因为黑社会性质组织首先应当是犯罪集团,具备犯罪集团的全部特征。如果某一团伙根本没有实施可以构成犯罪的行为,也没有实施犯罪的计划和共谋,则根本不能成立犯罪集团,更谈不上成立黑社会性质组织。其次,并不要求犯罪次数必须达到 3 次以上,而是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次数之和在 3 次以上即可。当然,违法犯罪达到多次,仅仅是行为特征的底线要求,最终能否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还要结合危害性特征来加以判断。即使有些案件中的违法犯罪活动已符合该标准,但根据其性质和严重程度,尚不足以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也不能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1. 关于组织行为。2009 年《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明确规定了五种情形:(1)由组织者、领导者直接组织、策划、指挥、参与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2)由组织成员以组织名义实施,并得到组织者、领导者认可或者默许的违法犯罪;(3)多名组织成员为逞强争霸、插手纠纷、报复他人、替人行凶、非法敛财而共同实施,并得到组织者、领导者认可或者默许的违法犯罪活动;(4)组织成员为组织争夺势力范围、排除竞争对手、确立强势地位、谋取经济利益、维护非法权威或者按照组织的纪律、惯例、共同遵守的约定而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5)由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从中可以归纳出属于组织行为的几个关键点:一是体现组织意志,不管是组织者、领导者直接组织的或是其认可默许的,均体现出组织意志;二是以组织的名义实施;三是目的是维护组织利益;四是行为手段具有一贯性。通过这几个关键点,对于实践中可能出现前四种情形之外的情况也能够作出正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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