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特征
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刑法表述为: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699.html
对于经济特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和把握:(1)获取经济的来源;(2)经济实力的大小;(3)非法利益的用途。需要指出的是,经济特征的三个方面是相互关联的,并不能割裂开来进行审视。例如,不能因刑法表述有 “通过违法犯罪或非法方式获取经济利益”,就认为通过合法手段获取的经济利益不属于经济特征范畴。这在相关司法解释中已经阐述清楚,如 2009 年《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规定: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即便其收入来源合法,但是只要其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维系犯罪组织的存续、发展的,均属于 “黑社会性质组织经济利益” 范畴。可见,对于凡是用于上述目的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的收入,不问其来源是否合法,一律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699.html
具体而言,在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发展过程中,通过以下三种方式获取经济利益的,应当认定为 “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1)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聚敛;(2)有组织地以投资、控股、参股、合伙等方式通过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获取的;(3)由组织成员提供或者通过其他单位、组织、个人资助取得的。2019 年 “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将上述三种方式又细化为 7 种情形,具体包括:(1)黑恶势力组织及其成员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聚敛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2)黑恶势力组织成员通过个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聚敛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3)其他单位、组织、个人为支持该黑恶势力组织活动资助或者主动提供的财产;(4)黑恶势力组织及其成员通过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获取的财产或者组织成员个人、家庭合法财产中,实际用于支持该组织活动的部分;(5)黑恶势力组织成员非法持有的违禁品以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6)其他单位、组织、个人利用黑恶势力组织及其成员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7)其他应当追缴、没收的财产。凡是符合上述情形的 “黑产黑财”,均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范畴。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699.html
关于非法利益的用途,2009 年《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规定是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具体包括购买作案工具、提供作案经费,为受伤、死亡的组织成员提供医疗费、丧葬费,为组织成员及其家属提供工资、奖励、福利、生活费用,为组织寻求非法保护以及其他与实施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费用支出等。通过对实践案例的总结,对其具体用途可列举如下:行贿;提供收益分红、工资入股;以各种形式组织聚餐、旅游;帮助犯罪组织成员逃匿,逃避司法机关处罚以及为其聘请律师;给被关押的犯罪人员上账,为其家属支持生活费;给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奖励。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699.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699.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