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
根据现行刑法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需具备四个特征:(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这四个特征即我们常说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701.html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单独或者联合颁布的各类司法解释或者政策性文件,基本上均是围绕四个特征的理解与适用而展开。这些文件包括:2000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2015 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18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及 2019 年 “两高两部” 出台的其他 “四个文件” 等。这些解释性文件为我们实际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提供了指引,并且从中能够发现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发展演变情况。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701.html
最初,司法机关简单适用四个特征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办理案件即可,但在党和政府的严厉打击和社会的发展演变下,黑社会性质组织开始向非典型性方向发展。特别是 2006 年,全国开展为期 3 年的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在总结实践的基础上,2009 年出台了《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该纪要描述了这种变化:“当前,一些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了增强隐蔽性,往往采取各种手段制造‘人员频繁更替、组织结构松散’的假象”,在行为特征方面,出现了 “谈判、协商、调解、滋扰、哄闹、聚众等非暴力手段”。因此,2009 年《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采取了更为宽泛的标准,例如 “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存在时间、成员人数问题不宜作出一刀切的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701.html
而到了 2015 年《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量化和明确化成为了该纪要的特点,例如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 “一般为 10 人以上”,要求经济特征规模在 20-50 万元以上等。但是 2018 年《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对 2015 年《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进行了部分修正,特别是取消了上述量化规定,因为实践当中 10 人以下的、经济实力达不到上述量化标准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确实存在。司法办案中,一定要深刻理解前后文件的细节变化,才能真正把握好刑事政策走向,准确适用法律。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701.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7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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