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债务性质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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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性质的认定

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民间借贷具有较为密切的关系,黑社会性质组织为实现自身合法、不合法的债务常常以索债为名,以各种手段实现其非法目的。如何认定行为性质是处理该类犯罪中的重点难点。一般而言,索债类案件中既存在黑社会性质组织自身经营借贷业务而与债务人发生纠纷的情形,也存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他人提供索债服务,而介入他人借贷纠纷的情形。因此,根据债务纠纷的来源不同,可以将其分为直接的借贷债务和间接的借贷债务。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650.html

一、直接的民间借贷债务

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经营民间借贷业务为其组织活动提供经济来源,必然是面向不特定人群。而根据是否以 “放贷为业” 作为判断标准,黑社会性质组织往往以面向社会不特定公众的经常性实施民间借贷的行为,换言之,也即是经营性民间借贷行为。同时,根据借贷债务是否涉及赌博行为还可以分为涉赌型债务与普通经营性债务。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650.html

  1. 涉赌型债务

涉赌型债务系放贷人以获取高额利息为目的,借用各种途径吸收资金后,以发放高利贷为业,以远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涉赌人员发放贷款,或者组织他人参与赌博并向其发放高利贷而产生的债务。一旦借贷人不能按期还款,放贷人则组织专人或雇佣打手等对其进行暴力、恐吓、威胁。如张某某、龚某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中,张某某从 2009 年开始在赌场放贷,至 2012 年达到单笔放贷金额达几十万元,放贷总金额达到 1000 余万元。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650.html

  1. 普通经营性债务

普通经营性债务是直接来源于放贷人与借贷人之间的高利贷业务行为。例如,黄某某、田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中,黄某 2 伙同他人成立了信息咨询公司,从事发放高利贷活动,黄某 2 安排黄某 1 管理公司,黄某某担任出纳,黄某 7、黄某 4、张某 1 负责追债。其间,钟某文、林某清、卢某明等多人借款。又如张某某、麻某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中,张某某、吴某某出资开设未经注册登记的 “龙脉调剂行”,从事放高利贷等业务,吴某某协助办理借款抵押手续等。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650.html

在司法实践中,针对直接的民间借贷纠纷,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问题: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650.html

一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为谋取非法利益的情形下,可评价为诈骗、敲诈勒索、抢劫等侵财性犯罪,而不考虑非法经营罪等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650.html

二是涉赌型民间借贷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重要手段,从大量的案例来看,多数赌场是由黑社会性质组织经营和操控的,被害人在这赌场进行赌博活动时只能向该组织借贷。而该犯罪组织为参赌人员提供借贷的主观目的并不是 “从事发放贷款等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同时也不是为了 “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其行为本质上还是以谋取非法利益,而通过强迫、欺骗的方式使被害人背负债务,为其后期债务的实现创造条件。在该种情形下,不宜将其认定为非法经营罪,而应当根据个案情况认定为诈骗、敲诈勒索、抢劫等罪名。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650.html

三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将赌场等场所作为其敛财、发展的重要资金来源,则可以认定为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等职业性犯罪。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650.html

四是赌博以及卖淫、贩毒等犯罪手段,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主要掠财手段,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资金来源。大量黑社会性质组织就是以发放民间借贷、开设赌场、组织卖淫等方式发展壮大。为实现其非法债权而实施的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行为可以作为认定其实现经营目的中的一个环节予以评价,可以以开设赌场、组织卖淫与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650.html

二、间接的民间借贷债务

此类债务主要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他人追索高利贷债务。在当前的民间借贷中,有的债权人通过合法、正当的方式实现债权存在较大的障碍和困难后,往往会向黑社会性质组织寻求帮助,而黑社会性质组织会采取各种方式实现请托人的债权从而实现自己的提成。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650.html

通过对民间借贷债务进行类型划分,可以根据债务的性质从而为定罪的正当性划定准确界限。由于间接的民间借贷债务本质上是他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债务关系,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并无牵连,此种情形下需要评价的应当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他人索取债务的衍生行为。

三、索债手段的认定

黑社会性质组织为实现非法债权,往往借助各种违法犯罪手段来进行暴力催收。例如,犯罪组织为追讨债务不惜动用非法手段,对债务人进行跟踪、骚扰、威胁、恐吓、殴打,极易引发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伤害、绑架杀人等违法犯罪。随着国家扫黑除恶斗争的深入推进,黑社会性质组织寻找和依靠 “保护伞” 愈加困难,故从传统的 “硬暴力” 行为模式向 “软暴力” 模式转变以逃避打击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手段变化的重要趋势。

  1. 黑社会性质组织在索债行为中实施的 “硬暴力” 行为

黑社会性质组织往往通过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严重暴力犯罪形成影响力,也多采用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方式攫取非法经济利益,这种暴力模式通常被称之为 “硬暴力”。此种暴力形式物理色彩较为浓厚,从表现形式和具体行为方式上看,通常以有形物理力的实施为基本行为样态,相对于下文的 “软暴力” 而言,其危害后果更容易判断。

在司法实践中,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 “硬暴力” 行为通常是以其具体行为所触犯的刑法罪名予以认定。例如,李某强、李某波非法拘禁案中,该犯罪团伙为索要高利贷债务,多次采取暴力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又如,彭某某、杨某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中,被告人致被害人李某 3 轻伤一级的情节被认定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1. 黑社会性质组织在索债行为中实施的 “软暴力” 行为

“软暴力”,是指行为人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扰乱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或者形成心理强制的手段。这种手段,或者属于具体犯罪的客观行为,或者属于具体犯罪客观行为中服务于目的行为的手段行为。

常见的 “软暴力” 存在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一是以强硬的态度、威胁的言语对他人进行恐吓,使对方不敢反抗。例如,张某某、麻某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中,张某某为向躲避在外的阮某要债,带领李某某、吴某某、田某等人尾随朱某 3(阮某母亲)至阮某住处附近围堵逼问阮某下落并强行进入屋内寻找阮某,找人未果后采用言语威胁等手段向阮某父母索要债务,阮某父母受到惊吓并报警,后迫于压力偿还债务。

二是通过实施寻衅滋事行为,给被害人施加压力,迫使对方不敢反抗。例如,康某某寻衅滋事案中,康某某等人在石家庄多个地下赌场向参赌人员放高利贷,然后采取在借款人家门口喷漆、骚扰借款人亲属、滋扰、恐吓等软暴力方式,先后向刘某 1、李某 1、王某 1 等催要赌债。

三是长期骚扰、干扰对方生产、生活。例如,唐某某、姚某某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中,唐某某以安排姚某某等人至姚某家中采用蹲守、跟踪、威胁、辱骂等方式向姚某 5 家人逼讨债务,经常半夜踢门、骂人对其骚扰,还在围墙写字、泼油漆逼其还钱,唐某某到姚某所开的大排档讨要赌债,不给钱就不走。

  1. “软暴力” 行为与 “硬暴力” 行为的认定界限

同一行为可能对受害人造成物理伤害和精神伤害,且过激的、长久的精神伤害后果可能比一般的物理伤害后果更为严重,故对 “软暴力” 行为、“硬暴力” 行为的区分不能采用过于僵化的标准。“硬暴力” 行为与 “软暴力” 行为最关键的认定界限就是行为人所造成伤害的性质主要是物理伤害还是精神伤害。“硬暴力” 最突出的特征就是伤害行为的物理化表现,通常是指行为人对受害人或者其所属物品所实施的物理性的、直接性的暴力。与此相反,“软暴力” 则主要是行为人通过对受害人实施精神或心理性的、间接性的暴力造成其精神伤害。当 “软暴力” 行为无法奏效时,黑恶势力则会回归 “硬暴力” 行为,而且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这两种行为方式会交替出现或同时并存。如前文所言,“硬暴力” 行为与 “软暴力” 行为是相辅相成的,虽然 “软暴力” 行为未必同时伴随着 “硬暴力” 行为,但有可能以 “硬暴力” 行为为后盾。

在司法实践中,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 “硬暴力” 行为与 “软暴力” 行为同时并存的情形也较为常见。例如,唐某某、姚某某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中,唐某某、姚某某为催收高利贷债务而存在 “硬暴力” 行为,如指使多人采用拳打脚踢等方式殴打被害人要求还钱,纠集多人为索要高利贷本金及利息逞强耍横、随意殴打恐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多次寻衅滋事。同时,本案中唐某某、姚某某也存在 “软暴力” 行为,如安排他人至被害人家中采用蹲守、跟踪、威胁、辱骂等方式向被害人家人逼讨,经常半夜踢门、骂人对被害人骚扰,还用在围墙写字、泼油漆的方式逼其还钱,到被害人所开的大排档讨要赌债,不给钱就不走。

如果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中既有 “硬暴力” 行为,也有 “软暴力” 行为时,应当根据各个情节的不同分别予以评价。对于 “硬暴力” 行为的情节,如果造成被害人轻伤及以上伤害,应当以故意伤害罪等罪名予以认定。对于 “软暴力” 行为的情节,则应当根据案情事实,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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