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受贿后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罪数认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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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受贿后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罪数认定问题
  1.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贿赂并实施包庇、纵容行为的罪数认定
行为人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贿赂,为其通风报信、开脱罪责,实施包庇、纵容行为。此类 “保护伞” 的犯罪行为包含两个具体环节:一是收受财物的环节;二是包庇、纵容的环节。表面上看似乎是单一犯罪行为,但实际上,受贿行为与包庇、纵容行为所侵犯的法益并不重合: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严重破坏公共秩序,而受贿行为则直接损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二者属于不同性质的法益侵害。
同时,受贿与包庇、纵容行为并非完全属于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关系。受贿行为可能发生在多个时间节点,例如在最初被黑社会性质组织拉拢寻求庇护时,或在 “保护伞” 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后、对方为维持保护关系而输送利益时。无论受贿行为发生在何时,其本质都是为了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日常犯罪行为,或在其犯罪事发后进行包庇。因此,若仅以牵连关系为由择一重罪处罚,无法全面评价所有犯罪事实,应分别认定受贿罪与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实行数罪并罚。
  1.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事先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共谋具体犯罪,事后实施包庇、纵容行为的罪数认定
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事先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共谋实施具体犯罪,事后又实施包庇、纵容该组织的行为,因其既参与了具体犯罪的共谋,又单独实施了包庇、纵容行为,属于两个独立的犯罪故意和犯罪行为,且分别侵犯了不同的法益(前者侵犯具体犯罪所指向的法益,后者侵犯公共秩序及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故应依法认定为具体共谋犯罪与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实行数罪并罚。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6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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