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主观明知的认定问题
- 对 “明知” 的范围界定
从本罪的主观方面来看,行为人对其所包庇、纵容的对象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 “明知”,既可以是确实知道,也可以是可能知道。即只要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组织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包庇该组织或其成员,又或者纵容其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即可认定构成本罪,而不要求行为人明确认知其包庇、纵容的对象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从司法实践看,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般在短时间内难以形成,普通犯罪集团、“恶势力” 团伙向黑社会性质组织发展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一般没有明显的性质转变节点;某些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了增强隐蔽性,还会通过开办公司、企业等表面 “合法” 的方式 “以商养黑”,且某些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者、组织者还可能有特殊的身份作掩护,如以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身份作 “保护伞”。所以,认定一个犯罪集团是否构成、何时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量。
正是由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在认定上的严格性、形式上的多样化,使得实施包庇、纵容行为的行为人很难明确认识到其包庇、纵容的对象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活动。如果将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活动作为本罪主观故意成立的必须的认识因素,将给司法认定带来相当的困难,也会成为行为人逃避法律制裁的理由,对于彻底清除 “保护伞” 也十分不利。
- “明知” 的证明路径
证明行为人对本罪的行为对象是否 “明知”,可以从该国家工作人员对该组织的活动情况了解程度、与该组织成员的私下接触情况,以及该组织控制的势力范围、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次数、性质、具体行为等多方面事实,进行全面考量。
重点通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以及书证、物证等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司法机关查禁的是黑社会组织或者黑社会性质组织,仍出于使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逃避惩处的目的,采用包庇、放纵、听任等方式,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对抗司法机关查禁活动或妨害司法活动。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642.html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手机微信同号:13020009005
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提供法律咨询、民事诉讼代理、刑事辩护、会见、取保候审、司法协查、异地律师合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