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中组织、领导、参与行为转换的罪名认定

组织、领导、参与行为转换的罪名认定

司法实践中,案件常常出现组织、领导、参与行为相互变化、发展等复杂状态,在不同情况下罪名认定也存在相应的差异。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690.html

(1)一般参加者发展为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时的刑事责任问题。行为人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后,其在该组织中的地位、作用常常因种种原因发生变化。一般参加者可能发展为积极参加者,甚至可能获得升级成为组织者、领导者。在一般参加者发展为积极参加者的情况下,由于 “参加” 与 “积极参加” 属于同一性质,应当按重行为吸收轻行为处理。一旦参加者升级成为组织者、领导者,实施了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按《刑法》第 294 条规定的精神,应当同时追究组织、领导、参加三种行为的刑事责任,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论处。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690.html

(2)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转变为一般参加者时的刑事责任问题。部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出于种种原因,其在组织中的地位和作用也可能会降低或者减弱,成为一般成员,甚至基本不参加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在此情形下,由于行为人先前实施的组织、领导、积极参加行为已处于既遂状态,无论后续身份如何变化,行为人均应对自己之前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仍应追究其 “组织、领导、积极参加行为” 的刑事责任,其态度的转变可作为酌定从轻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690.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6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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