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分子教唆他人实施包庇的能否成为包庇罪的主体

犯罪分子教唆他人实施包庇的能否成为包庇罪的主体

对此有共犯成立说与共犯否认说之分:

 

  1. 共犯成立说认为,在这种情况下,犯罪人与窝藏、包庇者成立共犯。其理由是,刑法不处罚犯罪人自身的隐藏、逃匿行为,是因为没有期待可能性;但教唆他人窝藏、包庇自己,则使他人卷入了犯罪,也不缺乏期待可能性,故成立犯罪。
  2. 共犯否认说认为,在犯罪的人自己窝藏、逃匿并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教唆他人对自己实施这种行为的,也不应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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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共犯否认说是我国学界的通说,应当予以坚持。但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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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共犯否认说的基础仍在于教唆与实施的行为不超出包庇罪所要求的 “作假证明包庇” 的范畴。如果教唆的内容并非包庇罪的行为构成,而是构成了其他犯罪,且被教唆人按照教唆内容实施了其他犯罪,则在其他犯罪范围内,两人依然构成共犯。
  • 第二,虽然教唆者不构成包庇罪的共犯,但是被教唆人依然构成包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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