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雇佣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罪数形态
司法实践中,一些个人、组织、团体为了实现某种自身难以实现的目的,雇佣黑社会性质组织从事犯罪行为,如追讨债务、恐吓竞争对手、欺行霸市等。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根据雇佣者的不同行为方式来认定其行为性质: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649.html
一、只雇佣但不参与具体违法犯罪行为的罪数认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649.html
只雇佣但不参与具体违法犯罪行为的,不宜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处理,更不能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黑社会性质组织所触犯的罪名数罪并罚。因为在此种情况下,虽然雇主对所雇佣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人员进行的违法行为起到了一定的策划作用,但其并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实际活动中也没有对该黑社会性质组织起组织、领导作用,不符合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客观要件。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649.html
雇主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取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所提供的服务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后果。如果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所提供的服务行为已经构成相应的犯罪,如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等,则对雇主以共犯论处;如果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所提供的服务行为不构成相应的犯罪,则对雇主应当以一般违法行为处理。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649.html
二、不仅雇佣而且直接参与具体违法犯罪行为的罪数认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649.html
不仅雇佣而且直接参与具体违法犯罪行为的,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认定。如果仅仅是雇佣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具体犯罪,则雇佣者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具体犯罪的共同犯罪,如雇佣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杀人、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犯罪,则应当构成上述个罪的共同犯罪;如果不仅雇佣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并且在事前、事中主观上均有明确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故意并实施相应行为,在该种情形下,则应当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所犯的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649.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649.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