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
1. 对鉴定意见的审查方法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665.html
对鉴定意见的审查,要注意把握以下几个要点:一是对鉴定主体的审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必须具有法定资质,且不存在回避及执业禁止的情形。二是对鉴定程序的审查。鉴定意见的出具,应当有办案机关出具的委托书、聘请书等;应当有鉴定机构负责人的批准;鉴定意见应当有鉴定人的签字并加盖鉴定机构的鉴定专用章。尤其是要注意审查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和同一性。三是对鉴定结果的审查。主要是对鉴定结果的科学性与准确性,即鉴定意见的得出与办案委托单位的鉴定要求是否一致,分析论证过程是否科学准确,是否能够导出鉴定意见等。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665.html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涉案财物的价值认定十分重要,既是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经济性特征的重要证据标准之一,也是涉案财物情况必须查明的内容。通过近年来的司法实践,对于确认黑社会性质组织中涉案物品的价值,已形成以下几个一般原则: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665.html
第一,对于案发前获取时间较短、市场价格波动不大且无价格争议的,一般以非法获取财物时的市场价格予以认定,通常以有效票证上记载的价格或刷卡付款记录为准。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665.html
第二,对于非法获取时间较长、市场价格波动较大且价格不明,或存在质量瑕疵和价格争议,无法直接确定物品价值的,均应由专门机构进行价格认定,以最终认定的价格作为物品价值。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665.html
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审查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结论等证据时,应注意以下问题: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665.html
(1)选择价格认定的机构必须适格。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制定的《价格认定行为规范》,对违法犯罪所得财物价格认定的主体应为办案机关对应的所在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但实际执行中不够规范统一,有的从 “更专业” 的角度,选择了其他社会机构、单位进行认定;有的从 “更方便” 的角度,选择了办案地以外的行为发生地或物品购买地的价格认定机构进行认定,上述做法均不合规范,存在程序上的瑕疵,影响证据效力,审查中发现后应及时建议办案机关选择适格主体,重新进行价格认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665.html
(2)选择基准日必须适当。以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取得财物发生时的时间点作为认定涉案物品价值的基准日,是确定物品价值的基本准则。实践中,有的将涉案财物的具体购买时间或案发时间作为价格认定基准日,这是错误的。对于非法获取财物的时间点无法准确确定的,可以从有利于被告人出发,选取相应时间段内物品价格最低的时间点作为基准日确定价格。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665.html
(3)对特殊物品应先进行真伪鉴定。价格认定机构一般是以真品、正品认定物品价格的,但现实中又难以排除假货、次货的存在。如实践中,从部分黑社会性质组织中查获大量字画、玉石、奢侈品等屡见不鲜,但这些涉案财物也是鱼龙混杂,真假难辨,所以对上述物品进行价格认定前,应先由专业机构或人员进行真伪或品质鉴定,然后再由价格认定机构按照物品的实际品质确定价格。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665.html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房屋、车辆价格认定结论书,其证据属性虽然不同于法定证据种类之一的鉴定意见,但是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制定的《价格认定行为规范》第 36 条 “价格认定机构应当制作价格认定结论书正式文本并加盖价格认定机构公章” 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100 条 “因无鉴定机构,或者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出具的报告,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的规定,为进一步明确涉案财物的价值大小而由公安机关委托物价鉴定部门对涉及专门性问题进行价格认证,鉴定程序规范、鉴定依据充分、鉴定方法科学、出具的报告形式内容完善的,应当认定其合法性和关联性。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665.html
2. 对鉴定意见的排除使用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意见,应当予以排除:
(1)虚假鉴定。个别鉴定人因收受贿赂或徇私舞弊故意作虚假鉴定,该鉴定意见必须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2)鉴定意见有疑问而鉴定人经通知后拒不出庭说明情况的,鉴定意见应当被排除;
(3)鉴定主体、程序、内容不具有合法性的,应当予以排除,主要表现为没有鉴定资格的人出具鉴定意见、不具备鉴定权限的人出具的鉴定意见、违反鉴定程序出具的鉴定意见以及鉴定意见明显不客观、不准确等,这些鉴定意见均应当予以排除。
3. 对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
能否通过证据证明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违法犯罪或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及其所具有的经济实力,不仅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定性和量刑,而且关系到黑社会性质组织能否被根除,即 “打财断血” 的彻底性。对于涉案的财物问题进行的司法会计鉴定,首先应当参照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判断,要审查鉴定机构及鉴定人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及能力,送检材料及调取材料是否真实可靠、合理合法,以及鉴定意见运用的检验方法及检验鉴定过程是否科学、合理等,此外还应当审查鉴定结论的内容有无超出司法会计鉴定的范围,通过司法会计鉴定,证明相关会计事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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