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组织者、领导者的认定

组织者、领导者的认定

第一,不建议区分组织者和领导者。在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头目时,存在的一个问题是是否需要区分组织者和领导者。我们认为,一是没有必要区分组织者和领导者。即使是多头目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也没有必要区分组织者和领导者。对于刑事责任的承担来说,所谓组织者、领导者所处的地位、应当承担的责任是一样的,且其相对之间的地位高低,以起诉书、判决书确定的被告人排位和所判决刑期即可解决。二是也不可能从文义的角度来严格区分何为组织者、何为领导者。三是根据行为、职责的性质来判定组织行为和领导行为也是难以成功的。因此,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头目,以组织者、领导者概括表述即可。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661.html

第二,组织者、领导者的数量不宜过多。从实践中的案件来看,绝大多数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为一人,少数案件有二人或三人。我们认为这是符合实际的。如果某一案件中拟认定三人以上的组织者、领导者,我们认为存在疑问,需要进一步分析。一般而言,黑社会性质组织以一人组织者、领导者为原则,以多人组织者、领导者为例外。在判断多人是否为组织者、领导者时,需要判断该几人与一号人物之间的人身依附、利益分配、话语权大小、实际分工等,以此来准确界定一个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究竟有一名组织者、领导者还是多名组织者、领导者。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661.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6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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