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参加者的认定
第一,关于骨干成员与积极参加者的区分。2015 年《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对何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 “骨干成员” 做出说明,即 “骨干成员,是指直接听命于组织者、领导者,并多次指挥或者积极参与实施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长时间在犯罪组织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属于积极参加者的一部分”。骨干成员是积极参加者中地位、作用更突出的人员。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660.html
在具体区分时一般以在组织中的职位高低来区分。如有的底层的组织成员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非常积极,可以被认定为积极参加者,但是由于其处于组织的底层,听命于上层人员的命令,不应当认定为骨干成员。骨干成员一般只能是在组织、领导者下一层级的人员中,而积极参加者既可以是组织、领导者的下一层人员,也可以是更低层级的人员。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660.html
第二,积极参加者与一般参加者的区分。2009 年《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从主客观两方面明确了积极参加者的认定标准。主观方面要求 “明知而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客观方面要求符合 “多次积极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活动”“积极参与较严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且作用突出”“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起重要作用” 三种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660.html
积极参加者与一般参加者一般是以其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的次数与严重程度来区分,同时兼顾其在组织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需要注意的是,不能仅仅因为行为人在组织中的地位相对较高就认定为积极参加者。例如夏某为某黑社会组织成员,其为组织介绍了多名人员,后其中二人成为组织成员,夏某并参与了组织的两起犯罪活动。但夏某在组织所实施的犯罪活动及相关活动中表现一般,后被组织、领导者冷落后离开组织。夏某虽然在组织中有介绍人员加入的行为,看似其在组织中地位较高,但综合评判其参与违法犯罪活动情况一般,不应被评价为积极参加者。评判积极参加者的核心标准是 “作用”,而非 “地位”。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660.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660.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