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贪污罪是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性职务犯罪,与盗窃、诈骗、抢夺等侵犯财产罪一样,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财物作为区分贪污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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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未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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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虚假平账等贪污行为,但公共财物尚未实际转移,或者尚未被行为人控制就被查获的,应当认定为贪污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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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既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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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行为人控制了公共财物,即使尚未将财物占为己有,也应认定为贪污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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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贪污不动产的犯罪,只要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欺骗等非法手段,使公有不动产脱离了公有产权人的实际控制,并被行为人现实地占有,或者行为人已经就所有权的取得进行了变更登记的,即可认定为贪污罪的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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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不动产尚未实现事实上的转移,只要办理了不动产转移登记,也不影响贪污罪既遂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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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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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某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通过虚假报销的方式试图非法占有公共资金10万元,但在资金尚未转入其个人账户时被发现并阻止。此情形应认定为贪污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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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某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的一处房产通过虚假交易过户到自己名下,虽然房产尚未实际交付,但产权变更登记已完成。此情形应认定为贪污既遂。
通过以上标准和案例分析,辩护人在处理贪污案件时,应准确区分既遂与未遂,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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