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人掌握侵占类犯罪的量刑标准,既要考虑数额又要考虑情节

情节辩护

在侵占类犯罪的辩护中,辩护人不仅要考虑数额,还要考虑情节。由于贪污罪的规定较为复杂,现重点对贪污罪的情节辩护予以阐述。

1. 审查案件是否具备从重处罚的情节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关于数额与情节并重的立法精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贪污数额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规定情节的,应当认定为“其他较重情节”;数额不满“数额巨大”或“数额特别巨大”,但达到起点一半的,同时具有规定情节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情节”或“特别严重情节”。因此,辩护人在代理这一类案件时,首先应当审查案件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以下情节,如果没有以下情节,就应当根据贪污数额确定法定刑:
  1. 贪污特定款物: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 曾受党纪、行政处分: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3. 曾受刑事追究: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4. 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5. 拒不交代或配合追缴:拒不交代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6. 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2. 审查案件是否具备从轻处罚的情节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犯贪污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从轻处罚。这样的规定,将以往一些酌定从轻的情节规定为法定的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的情节。
此外,司法解释还规定,贪污后将赃款赃物用于单位公务支出或者社会捐赠的,虽然不影响贪污罪的认定,但在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
因此,辩护人在代理贪污案件时,还要注意审查案件是否具备法定或者酌定可以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的情节。

3. 审查案件是否具备判处死刑的情节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可见,对贪污罪判处死刑的条件是“数额特别巨大”和“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但即使这两个条件同时具备,也可以判处无期徒刑,不必然判处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规定了可以判处死刑的条件,即贪污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这四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可以判处死刑;但即使同时具备这四个条件,也不是必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如果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对于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子,审判机关可以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因此,辩护人在代理贪污数额特别巨大的案件时,首先应当审查案件是否具备刑法及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可以判处死刑的情节,尽量排除适用死刑;如果可以判处死刑,则应当继续审查案件是否具备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情形,尽量排除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如果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还需要继续审查犯罪情节等情况,尽量排除被同时裁判为终身监禁。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1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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