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额辩护
我国刑法和司法解释虽然对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的数额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但辩护人除了掌握这些标准,还需掌握对这些标准的认定和计算方法,才能确定行为人的涉案数额,审查司法机关适用的量刑幅度是否准确。
罪状表述、数额标准及量刑幅度
罪状表述 | 数额标准 | 量刑幅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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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额较大 | 6万元≤数额<100万元 |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
数额巨大 | 100万元≤数额<1500万元 | 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数额特别巨大 | 数额≥1500万元 | 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
数额认定和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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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侵占未经处理的数额如何认定
我国《刑法》第383条第2款规定,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这里的“多次贪污未经处理”是指两次以上(含两次)的贪污行为,既没有受到刑事处罚(包括免予起诉、免予刑事处分),也没有受到行政处理。对累计贪污数额的计算,应按刑法有关追诉时效的规定执行。在追诉时效期限内的贪污数额应累计计算,已过追诉时效的贪污数额不予计算。这些规定虽然针对贪污罪,但其他侵占类犯罪也可以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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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物品所生孽息是否计入犯罪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曾对贪污公款所生利息应否计入贪污公款犯罪数额问题有过明确批复,行为人贪污公款后产生的利息不作为贪污犯罪数额。因此,职务侵占本单位的资金所生利息或者侵占他人财物所生孽息都不应计入职务侵占罪或者侵占罪的犯罪数额。但需要注意的是,该利息是侵占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的一部分,应作为被告人的非法所得,连同其侵占的财物一并依法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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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中的分赃数额如何考量
在共同侵占犯罪中,应当以行为人参与犯罪的数额作为定罪量刑的基本依据,个人分赃数额仅作为量刑的一个情节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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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计算侵占财物的数额
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被盗物品的数额计算方法。对侵占物品的价格,应以侵占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对于不能确定价格的,可区分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价格,并按照下列核价方法,以人民币计算: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141.html
盗窃财物数额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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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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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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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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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外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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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盗窃时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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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盗窃时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货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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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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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数量能够查实的,按照查实的数量计算盗窃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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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数量无法查实的,以盗窃前6个月月均正常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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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前正常使用不足6个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均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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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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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费用认定盗窃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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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直接确认的,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盗接、复制前6个月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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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6个月的,按照实际使用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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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出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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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销赃数额认定盗窃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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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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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按票面数额和盗窃时应得的利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盗窃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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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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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兑现的,按照兑现部分的财物价值计算盗窃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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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兑现,但失主无法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损失的,按照给失主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盗窃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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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第(7)项情形,如果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损失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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