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占为己有”是侵占类犯罪的核心行为,不仅要求占为己有,还要求“非法占为己有”。具体而言,“非法占为己有”是指将他人财物、本单位财物或者公共财物变为自己或者第三人所有或者占有。这种行为表现为排除财物的所有人对财物的所有权或占有权,而自己或者第三人以所有人的身份、名义或意图占有、使用或者处分财物。不过,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和侵占罪对“占为己有”的具体要求有所不同。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要求“将主管、经管的财物非法据为己有”,而侵占罪的特征则是“将合法占有转变为非法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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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所谓“拒不退还或者交出”,是指财物的所有人或相关机关要求行为人退还或交出财物,而行为人拒绝履行这一义务。这一行为是侵占罪的构成要素之一。如果行为人非法占有财物,但在被要求退还或交出后立即执行,通常不应以侵占罪论处。然而,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的构成并不包括“拒不退还或交出”这一要素。如果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单位财物后,即使在被要求退还或交出后归还,这只能作为量刑时的从轻情节,不影响犯罪的成立。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1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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